单夫纯,临沂律师,先后毕业于青岛农业大学工程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兼有机械设计、法律硕士学历,具有律师、高等学校教师、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为复合型知识结构律师, 现为临沂兰山区律师事务所 -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受聘为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益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鸿盛建筑集团、临沂宏达塑料有限公司、临沂绿城装饰有限公司等十几个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生于齐鲁大地.沂河岸边.沐儒家文化.受沂蒙精神滋养.12岁求学于四中.凡6年小成.后北上青岛继续求学.4年后本科学成.获工学士,觉阅历贫乏.遂走出校门执教东营历5载.向上之心不灭.遂入山东大学.3年后修成法硕士.思家乡大美.念乡情可亲.重回蒙山沂水.执律师业. 人之初.性本善.盖因社会点染.机巧诡诈遂生.名利争夺.人际纠纷.终不掩人性光辉.吾辈始终相信.明天更美好!
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君),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原告李某甲,临沂傅庄中学教师,居民。
被告范某,临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范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fu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