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汉明与张印生、马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jc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马秀华作为冀E×××××号/冀E×××××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应对其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张印生肇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印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无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等费用。
原告刘玉松,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传运,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绍珍,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玉松与被告郑传运、武绍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泽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松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被告郑传运、武绍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禾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佃长,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文盲,无业。2013年8月27日因犯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单夫纯,山东单夫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少东,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2013年8月27因犯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