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因被告韩龙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0%即2485元。
孙汉明与张印生、马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jc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马秀华作为冀E×××××号/冀E×××××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应对其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张印生肇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印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无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等费用。
公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新庄镇轴沟村,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协商,被告人季某之妻宋某与被害人范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季某之妻宋某被告人季某赔偿被害人范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5万元,被害方要求对被告人季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