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山与荆春岩、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夫纯律师理案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建山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建山人民币37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侯建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玉松,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传运,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绍珍,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玉松与被告郑传运、武绍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泽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松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被告郑传运、武绍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张伟、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借款本金322692元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1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