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41879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4634元,原告工作岗位为木工,其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其每月工资为33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诉讼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人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盛某甲、盛某乙医疗费1147.80元、死亡赔偿金341783.83元、丧葬费20796.28元、交通费485.47元,以上赔偿款项共计364213.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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