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启贵,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委托理人单夫纯、李新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元章,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原告徐启贵与被告周元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启贵的委托理人李新超,被告周元章及其委托理人杨茂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理人顾元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3)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浩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理人单夫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曹玉坤驾驶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案外人王学飞驾驶的原告乔景红所有的鲁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鲁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高发强、赵九龙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曹玉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王学飞无责任的事实,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车损51184元,根据重新评估所作出的临正鼎价评报字(2014)第18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本院确认为4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