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fu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fu务合同;
从国内的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20年,是旧中国房地产业萌芽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上海、天津、武汉、广州、哈尔滨等城市建立了许多八a九层高的建筑,在上海,出现了28座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在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理租赁、清洁卫生,保安fu务等专业性的经营公司,这些专业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国物业管理的早期形式。
物业fu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fu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afua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fu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fu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fu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fu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