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诉讼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人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盛某甲、盛某乙医疗费1147.80元、死亡赔偿金341783.83元、丧葬费20796.28元、交通费485.47元,以上赔偿款项共计364213.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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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齐鲁大地.沂河岸边.沐儒家文化.受沂蒙精神滋养.12岁求学于四中.凡6年小成.后北上青岛继续求学.4年后本科学成.获工学士,觉阅历贫乏.遂走出校门执教东营历5载.向上之心不灭.遂入山东大学.3年后修成法硕士.思家乡大美.念乡情可亲.重回蒙山沂水.执律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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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会员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专长领域: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