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五证合一后 税务变更需注意哪些
需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相应的税务变更事项,需要具体注意的事项bao括以下内容:
1需要重新发放领购簿,请在领取新证后到办税fu务厅领购时,及时申请换领新的领购簿;
2需要重新刻制专用章,由于新证登记的号码是企业的社会信用码,与企业的老税号不同,所以需及时刻制新的专用章;
3需要重新签订银税协议和联网,到办税fu务厅领取税银库三方协议然后重新进行签订,并且到缴税银行办理扣款联网新手续注意记与原协议号可以超后一位识别码来加以区分;
4需要重新认证专用,企业取得的老税号专用,短期之内(一般纳税人档案保留期限为1至3个月)仍可认证抵扣,但应以老税号登认证系统认证,新税号专用请以新税号登陆认证系统认证,且请及时(30日内)通知客户更改信息;
5在30个工作日内携带金税盘(税控盘),办理税控系统的重新发行手续。
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公告的解读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是否应进行补偿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六类纳税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扣缴义务人类型不同,扣缴税款登记类型分为六类:
{dy}类: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二类: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三类: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直接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类:正常办理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另外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第五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六类:对非居民企业实施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