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传凤,女,1984年7月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杰,男,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
原告王传凤与被告周永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传凤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和被告周永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简介
单夫纯律师,男,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现执业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以来处理过210余起民商事纠纷、担任近60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具有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fu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单夫纯律师多年的律师经验和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作为学者型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是成就感所在! 如果您遇到法律难题,请拨打单夫纯律师咨询电话,将给您专业的咨询解答!
公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害人盛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甲(被害人盛某某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乙(被害人盛某某次)。
诉讼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诉称,因被告人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其轻伤,要求被告人娄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保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526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