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夫纯律师理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诉称,2013年初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自诉人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处发货,约定由被告人收货款后交付自诉人。被告人共计收到上述自诉人的货款294679元,将货款据为己有,至今未能交付给自诉人,致使自诉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返还自诉人的货款294679元。
被告人吴某辩称,自诉人起诉的事实属实。
单夫纯,临沂律师,先后毕业于青岛农业大学工程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兼有机械设计、法律硕士学历,具有律师、高等学校教师、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为复合型知识结构律师, 现为临沂兰山区律师事务所 -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受聘为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益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鸿盛建筑集团、临沂宏达塑料有限公司、临沂绿城装饰有限公司等十几个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生于齐鲁大地.沂河岸边.沐儒家文化.受沂蒙精神滋养.12岁求学于四中.凡6年小成.后北上青岛继续求学.4年后本科学成.获工学士,觉阅历贫乏.遂走出校门执教东营历5载.向上之心不灭.遂入山东大学.3年后修成法硕士.思家乡大美.念乡情可亲.重回蒙山沂水.执律师业. 人之初.性本善.盖因社会点染.机巧诡诈遂生.名利争夺.人际纠纷.终不掩人性光辉.吾辈始终相信.明天更美好!
被告人吴某,个体经商,临沂华邦物流托运部业主。2014年4月1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以被告人吴某犯侵占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的共同诉讼表人诉讼理人单夫纯,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