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君),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2014年,1989年出生的张女士喜怀二宝,同年12月,她在兰山区半程镇卫生院实施了剖腹产手术,却因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而后不幸被摘除了子宫。
据张女士的家属介绍,2014年12月27日,半程镇卫生院对张女士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宝宝顺利娩出。但由于她一胎曾做过剖宫产,术中出现了黏连。该卫生院在未告知患者和家属的情况下,人工对子宫进行了剥离。术后,直接导致了她大出血,即便经过了流血处理,她依旧在当天下午出现了流血性休克。
其家属在被该卫生院告知没办法的情况下,将她转院到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而张女士的子宫在抢救过程中被切除。
理本案的律师山东省三禾律师事务所单夫纯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实践中只有医疗机构有过错情况下才由其承担责任,责任大小需根据有资质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判决赔偿金额确定。单夫纯律师说,患方需要注意保留医疗机构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方自身损失中因果关系程度(过错参与度)的证据材料,才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被告人田某东,农民。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荣、林某、田某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张某荣、汤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月、被告人张某荣、汤某、林某、田某东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需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依法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