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fu务机构进行理记账,从而首ci确立了我国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fu务业务。”从而为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理记账业务,cai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理记账的条件、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3]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ding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理记账。”
账:古作“帐”。形声。从贝,长声。从贝,表明与财富有关。本义:账目,关于银财物出入的记载。帐:形声。从巾,长声。巾,麻丝织品。本义:篷帐,有顶的篷帐。古时理记账写作理记账,或理记账与理记账通用。现多写作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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