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本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二氧化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确定。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bao括: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于惰性气体纯粹来自于自然,是一种md、无色、无味、惰性及不导电的纯“绿色”压缩气体,故又称之为洁净气体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