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时候,会产生一些误区,如随意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作假‘’证被发现后就不予认定、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自己找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跟着法官一起了解这些误区。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损失,是一条重要途径。但法官在审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以下sd误区:
误区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法官说法:超过举证期限可能遭到罚款。
折叠防止危险
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当心其他易燃物品;尽可能防止燃油泄露;当心危险物品,慎防危险性液体、尘埃及气体积聚。
折叠马上求救
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点的路边的求救电话。求救时详细说明发生意外的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折叠记录现场
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如证人在另一辆车中,要立即记下车牌号码);记下交通方向、交通灯的信号、行车线、交通标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纸画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草图;如备有照相机,最‘’好将事故现场及车碰撞的部位拍下来。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权利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受到事故直接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受害人;一类是间接地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其他个人或团体。
一、受害人自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解释》中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受害人被确定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但是其依然被视为赔偿权利人,只是在获得赔偿的过程中由其法定的理人或指定理人为行使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