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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劳动合同期满须付补偿金 案例叶某是某汽车公司的司机,在单位连续工作11年,{dy}次劳动合同期是五年,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是三年,此后一年一签。第11个年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叶某的月薪已有3000多元。当时,叶某想“终止就终止吧,按工作一年补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也可以领到4万多元了”。没想到单位却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叶某不服也不相信,遂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驳回,上诉到法院也被驳回。 点评:像叶某这种情形,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叶某续订劳动合同,属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10多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已根深蒂固,很多劳动者也知道并无奈接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转变观念了。 杭州律师 htt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