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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杭州食品报关代理公司/进口食品报关需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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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进口报关员)
13296066347
立即咨询
上海万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021-60893456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6座906-908室
11590302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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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万享进口报关:进口报关顾问:张先生 13167216306 021-60646347 三分钟物流方案--------上海•苏州方案中心www.seahogtony-56.com =====上海,苏州,广州,深圳,东莞,天津,宁波,青岛八大口岸全方位作业,280名专业物流师,满足您进口物流所需。 万享进口服务,2006年{lx1}推出“台湾--大陆”、“日本--中国”、“韩国--中国”集装箱运输港到门进口专线服务;2008年,重注“欧洲35个货场--中国”、“北美50个货场--中国”散货拼箱CFS国际门到门进口物流服务. 公司优势:万享进口物流,秉承公司“推人及己、视野开阔、灵活务实”的创业精神,在国内的全球采购贸易升温的形势下,2009年推行“标准进口物流”代理服务。货主与万享签订委托作业函之后,依托万享进口操作中心,输出相关代理进口的成套单证。通过传真、网络、快递公司、电子口岸系统等流转,可保证标准化之进口物流一站式操作。万享物流师,执行“3分钟满足客户物流方案”之服务精神。 公司实力:万享进口物流,全球海运代理服务和目的港控货功能覆盖海外100多个主要港口,产品模式和作业流程成熟。万享按“化工建材、机电设备、原木家具、糖酒副食饮料、杂货”分5大货类800多种商品来规划市场拓展;同期自行开发seahoger进口ERP操作软件,执行进口业务项目化信息化管理,能够在固定时间将每季度每月的进口案例、进口商品分析、进口货主需求变化等资讯汇总,为进口操作提供有效的案例支持。 公司目标:万享进口物流,有长远的朴素的事业目标,有专注的辛劳付出的团队。作为细分物流先行者,万享团队默默耕耘,有志成为业内上规模的进口服务大平台。 进口报关疑难杂症,请联系:张先生 13167216306 021-60646347 qq:2421224592 全国方案中心www.seahogtony-56.com 上海方案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国际商务广场6号楼906-908室 苏州方案中心 苏州市昆山经济开发区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a座1309-1310室 宁波方案中心 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1号嘉汇国贸中心A1504单元 深圳方案中心 深圳市龙华民治大道展涛科技大厦2303-04-05单元 广州方案中心 广州市黄埔港大沙东路6号裕港大厦1315厅 东莞方案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栋1003-1006厅 天津方案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2609室 青岛方案中心 青岛市长江中路517号长江中心2015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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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桥国际物流---专业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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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备案|中文标签备案

收货人及食品中文标签备案代理。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101日起施行。

进  进 出 口 商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dy}章 总 则

{dy}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章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信息来源:橄榄油进口清关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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