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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中
笔者发现,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通常会忽视以下几项条款:
1、土地期限
有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只注重房屋面积、总价等数字是否有误,常常忘
记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笔者的一个朋友,是在2003年买的商品房,最近因为在银行办理消费dk,才无意中发现自己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50年,而一般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相比之下,这位朋友虽然支付了同样的价格,却白白缩短20年的使用权。
2、面积误差
对于面积误差问题,合同中最常见的约定是:“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包括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包括-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对此,购房者很少会去考虑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究竟指的是“房屋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由于前者包括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摊面积两部分,在现实中,购房者验房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屋建筑面积增大,且未超过约定的误差比例,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这时,由于购房者没有对套内建筑面积的增减误差做出特别约定,只能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来处理,故无法依据上述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形,购房者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增、减多少,以及超出此范围该如何处理等内容。
3、dk不成
现实中,经常会有购房者因dk不成、无力支付剩余房款而被开发商告上法庭。在此,笔者认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付款条件和方式”中的内容。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合同中预先约定:dk不成或不足的,购房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补足剩余房款。对此,购房者应当对自己的dk能力有充分估计,在没有充足把握的情况下,应极力要求开发商删除或变更上述内容,以免己方因dk不成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