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汕头恒生珠宝店(以下简称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状告广东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侵犯“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结。广东高院终审依法判令被告东莞恒生公司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产品中突出使用“恒生”或“HENGSHENG”字样相同、相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林吉民经济损失8万元。汕头恒生珠宝行由林思勤先生、林吉民先生创办于1995年。对于被告东莞恒生公司在店面或招牌上突出使用“恒生”的行为,高院认为侵犯林吉民依法享有的“恒生HENGSHENG”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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