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第3.0.2,3.0.3条共7款对需要装设防雷装置的古建筑进行了规定。从7款条文看,除第3.0.2条1款和第3.0.3条1款外,其他几款规定均有明确的条件限定,范围清晰。而该两款没有限定条件,不论建筑物的体量大小,建筑物高低,以及预计雷击次数的多少都应安装防雷装置。为了规范执行的方便,在第3.0.2条的条文说明中,对上述两款作了一个补充限制条件:
第二级古建筑中,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未列出0.01次/年的限值要求。在设计时,该级古建筑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次/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不设置防直击雷装置,但防雷击电涌的措施应设计。
{gjj}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古建筑,应以0.01次/年的倍,即0.005次/年作为{dy}级防雷古建筑的限值界限。实际工作中可按该限值进行判断是否安装防直击雷装置从而可以排除许多特小型古建筑也按一级标准安装防直击雷装置。
上述第3.0.2条的条文说明中,给出了一、二级古建筑安装防直击雷装置的限值条件值,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古建筑,当预计年均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05次/年时,应按{dy}级防雷古建筑做防直击雷装置。本条文说明对于预计年均雷击次数小于0.005次/年的情况未做说明。在具体工程中,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