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3.2 工序质量标准3.2.1 投药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 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3.2.1.2 没有自动控制运行的供水厂应以搅拌试验(每天不少于一次)确定合理的加注率。3.2.1.3 混凝剂应经溶解后配制成标准浓度进行计量加注。3.2.1.4 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投加点,投加方式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压力投加。3.2.1.5 与药液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装置,均应采用耐酸材料或进行衬涂。3.2.1.6 当原水浊度低于3度时,仍宜投加适量的混凝剂或助凝剂。3.2.1.7 使用助凝剂时,应根据助凝剂的特性正确选择投加点。3.2.2 混合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 混合应快速、均匀。3.2.2.2 泵前投药的,可利用水泵叶轮的转动进行混合;泵后投药的,可选用管道混合、静态混合器、机械搅拌等混合方式。3.2.3 絮凝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 絮凝应达到絮体密实而且大,与水体分离性好,易沉淀。3.2.3.2 絮凝池的出口处凭肉眼观察(或取投加混凝剂混合后的水样做烧杯搅拌实验),应有明显的絮凝体出现,并应防止絮体破碎。3.2.3.3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3.2.3.4 应定期排除絮凝池内的积泥。3.2.4 沉淀(澄清)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4.1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积泥泥位(泥渣沉降比)等工艺参数。3.2.4.2 沉淀池的进水区、沉淀区(bao括斜管的布置)、积泥区、出水区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3.2.4.3 应定期或定时对沉淀(澄清)池进行排泥。3.2.5 过滤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5.1 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其浊度不宜超过2度。3.2.5.2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滤速、运行水位、过滤损失水头、冲洗周期、冲洗强度、冲洗时间等工艺参数。3.2.5.3 滤池的滤料、承托层和配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3.2.6 xd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 经xd后水中的细jun总数不应超过100个/ml,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3个/l,并应保持水中有适量的消毒剂剩余量,余氯量应符合出厂水水质要求。3.2.6.2 液氯消毒剂必须经安全可靠的投加装置的计量进行投加,投加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严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
变频供水二次供水设备变频器的检修 3.1 拆开变频器的外壳,首先检查内部的清洁程度,如有灰尘等应及时清理,可用干燥的压缩空气吹净;3.2 检查变频器内部的各个元件有无变形、破损、过热、变色、闪络等迹象;变频供水二次供水设备检查内部变压器、继电器、电抗器有无变色、异味、绝缘破损及闪络击穿等异常现象;变频供水二次供水设备 3.3 检查内部的各个元件是否完好;检查主回路与相邻元件之间以及主回路端子之间的相对位置是否正常;变频供水二次供水设备 3.4 检查各种连接是否完好、牢固可靠;用钳形电流表检查负载的实际电流与显示屏的显示值是否相近,如相差大,则应详细检查,及时处理。变频供水二次供水设备经上述检查后,如发现元件松动应及时拧紧或重新焊接,变频供水二次供水设备如发现元件变形、破损、过热、变色、闪络的,则应检查测量其电气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同型号配件变频供水二次供水设备。
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环保、无污染、节能、自控化、运行稳定;适用于:高层建筑,居民小区,别墅等居民生活用水;经常停水的区域;市政供水管网水量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区域;可利用水头过低的区域;供水干管管径过小的区域;压力波动过大的区域;当地不得使用叠压供水设备的区域;工作原理: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分为两路,一路直接进入稳流罐与设备相连,另一路管网进入水箱中。当正常供水时管网水进入稳流灌,在原有压力不释放的情况下通过水泵再次叠压供往用户。当自来水管网供水不足或停水时,设备自动切换到水箱,使用水箱内预存的水通过设备加压后供往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