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dy}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http://.管理的通知》(水保 [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http://.;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8220资格证书8221);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 个人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8220上岗证书8221)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http://.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主体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 管理原则 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 征求意见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http://.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