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反映受本项目建设影响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的要求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和信息公开工作。评价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公众参与调查实施10.2.1 调查范围及对象
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为项目沿线居民。
公众调查对象主要是公路沿线居民,主要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村居民,参与调查的个人中居住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个人数量为{bfb},大于70%,符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要求,包括当地农民、工人、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等。
公众参与目的
1、促使公众了解项目建设的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等,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建成后可能对公路沿线带来的各方面影响及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让公众对其发表意见,满足其知情权,以便取得公众的充分理解、支持和合作;
2、通过对当地群众长期居住、生活环境的亲身体验和直观感受的征询结果,可帮助分析该地区环境污染特征和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质量水平,以表征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程度,保护公众的切身利益;
3、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农业生态、生产生活要素等资源较为熟悉,用公众参与的形式,邀请他们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措施的拟定,了解他们的要求,可使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更加切实可行,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4、使公众有机会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充分发表意见,保证项目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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