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要求:开办{dy}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dy}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dy}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同时,第八条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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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三类医疗器械(IVDD)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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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GM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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