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司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模式:
1.出资买断式。又称购买式兼并,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兼并企业的全部并承担其全部债务。这可使企业迅速扩大规模进行资本价格和股本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但对资金需求大,对技术管理要求高。如公司律师团曾经代理的上海巴士股份买断中福公交联营公司净资产案例。
2.出资控股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权益并达到控制地位,以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该模式可分为协议转让、直接市场收购控股、间接控股和混合控股。唐山公司律师指出,对资金的要求比出资买断小,但要求较高的策略,风险较大。成功案例主要发生在以股份制公司为并购目标的企业兼并活动,如华源集团控股浙江凤凰。
3.资产换股式。又称吸收股份式,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该模式不需要什么资金,投资风险较小,但对兼并方的技术、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此类型在股份制公司上市前重组业务中最为常见。
4.承担债务式。为出资买断中的极端情况,对资债相当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兼并方可以承担债务为条件接受资产,实施企业兼并。该模式对资金需求不大,能马上扩大生产能力,但可能使兼并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唐山公司律师解析指出,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一批企业负担沉重、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因此此类模式大量存在于国有优势企业对劣势亏损企业的兼并案例中,如广发银行收购中国信托。唐山公司律师指出,据统计,在我国已发生的企业兼并中,通过承担债务方式的约占总额的70%。
5.协议合并。通过协议形式进行合并,充分运用协议双方的技术、管理、品牌优势,增加规模优势,并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行,关键是合并后要防止管理摩擦形成的内耗,如上海万国证券与申证证券公司合并案,君安证券与国泰证券的合并。
6.“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先通过买“壳”或借“壳”然后再注入自身业务,使其无需正式申请而获得上市资格,该模式可避免有关法律对新上市公司的种种要求,顺利上市,但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在短期内扩张和开拓新业务,如“恒通收购棱光”、“康恩贝收购浙江凤凰”。这在1997年以来尤为突出,如“中远集团收购众诚”、“托普软件收购川长江”。
7.托管。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将企业经营者从企业要素中分离出来,以受托方的身份与委托方(即企业所有者)签订合同,专事企业经营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制衡关系,大多数最终对托管企业实施兼并,该模式要求受托方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如鞍山华润啤酒就是先采取托管的方式对鞍山啤酒公司进行了兼并。
8.杠杆兼并。又称融资式兼并,按杠杆原理,以少量自有资金,主要通过举债方式取得企业并购所需要的巨额资金,运用财务杠杆的力量实现企业并购交易。这为“小鱼”吃“大鱼”创造条件,,但风险很大,受到有关金融法律的限制,如近年引起国内强烈反映的“中策现象”。香港中策集团一面通过国际金融资本融资,另一面采用低收购价格、分期付款、拖延付款等手段降低资金支出,大举收购我国有企业,再转手出售所购的国有企业股权以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