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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zm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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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刚(商标部主任)
18705103858
立即咨询
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
0515-88017826
盐城市盐都区开元路1号综合楼四层
2858681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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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

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系江苏省工商登记单位 
jp代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组织机构
单位简介:盐城壹创商标事务所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备案的,专业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司。壹创在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脚踏实地”,并使“忠诚、专心、专业”的服务理念深入到每一位员工实际工作中。
公司接受国内及外国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国内及国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主要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商标、专利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涉及代理国内外商标查询、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商标异议和答辩、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以及商标侵权纠纷;专利申请,专利变更,专利无效;版权登记;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知识产权诉讼等 。
   壹创着眼于未来全球国际化知识产权客户市场的需要,立足于做好自身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质量标准的管理,坚定不移地走品牌发展之路。经过不懈的努力,壹创事务所已经与众多单位建立了长期的服务、合作关系,其中包括多家zmqy。代理人也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知识和经验,为能够给客户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壹创事务所也一直与业界qw保持交流与沟通,为实现成为国际{yl}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踏出坚实的步伐。 
壹创理念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精神升华,文化沉淀。做壹件商标,创壹个品牌。
壹创自创立之初,即明确了“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的服务理念,在多年的发展中壹创始终以这一理念为服务导向,使之成为不断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精髓,并让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享受壹创专业化、细节化的服务而感受到代理机构能“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的必要性。
在专业化服务基础上,壹创每一位员工都能从客户细节处着手,实现客户的{zd0}利益。壹创成员始终保持创业者的拼搏气度与执着精神,加之坚决的执行力、独立的解决能力和协同作战的工作习惯,保证了壹创服务的{zg}效率和{zy}质量。持久不变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的理念成为每一个客户信赖壹创
的理由。壹创每一位员工深知细节决定成败,凭借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和高标准的服务方式,壹创真正走在行业的最前沿。
壹创优势:
jp代理,上门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知识产权代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壹创本着服务于企业的理念,十分注重员工专业素质的提升,进行多元化培训,丰富jp代理人的专业素养。
免费咨询,专业解答-----------企业在商标或专利申报筹备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材料准备、商标设计、以及何时取得证书等问题,壹创工作人员会细细帮企业解答。
强强合作,专业交流-----------壹创以服务至上为原则,立志为广大新老客户提供更为优质专业的服务。壹创不仅立足本身,而且加强与各界专业人士交流,参加学术性研讨会。目前已与北京、无锡、浙江等多家商标专利事务所达成互相学习、合作交流等关系。
科学管理,成功基石------------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成就了综合实力,壹创以服务为点、流程为线、综合管理为面,构造出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细节的把握提高案件成功的可能性。通过专利、商标、法律等相关部门的设立实现代理目标,并以流程、律师事务所、客户服务等单位完善质量,使企业在程序与实体、诉讼与非诉、技术壁垒与技术贸易等几方面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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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系江苏省工商局登记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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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zm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17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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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 1999年8月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zm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dy}条 为规范江苏省zm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zm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zm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zm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江苏省zm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zm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zm商标。   第五条 江苏省zm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认定江苏省zm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zm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lx1};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江苏省zm商标,应当填写《江苏省zm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申请书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 对符合江苏省zm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江苏省zm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江苏省zm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江苏省zm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三条 江苏省zm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zm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zm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苏省zm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江苏省zm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江苏省zm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zm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江苏省zm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cmsb。   第十六条 江苏省zm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苏省zm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江苏省zm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zm商标的声誉;   (三)江苏省zm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江苏省zm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江苏省zm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江苏省zm商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江苏省zm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jz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省zm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江苏省zm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zm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侵犯江苏省zm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zm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经营行为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伪称其商标为江苏省zm商标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扩大使用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单位为实施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江苏省zm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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