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能证明商标申请人资质的资料(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能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商品、宣传、照片、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