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 目 标准
行 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一) 农、林、牧、渔业 10942
1.农业 8460
2.林业 12173
3.畜牧业 26404
4.渔业 13297
5.农、林、牧、渔服务业 13017
(二) 采矿业 31467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6095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45315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794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7196
5.非金属矿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