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二)关于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诉到法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造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二元论”,但在实践中,与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产生的医疗行为相比,医疗事故无论在过错上还是在损害结果上,都较为严重,由此适用不同法律是差异,造成赔偿标准的差别比较大,显然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妥善解决赔偿标准上的不平衡问题,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按照{zg}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的,可酌情提高赔偿数额,但{zg}不应超过{zg}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三)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问题。由于受到法律适用“二元论”的影响。实务中出现了患者要求医疗过错鉴定,而医疗机构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冲突现象。这种情况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zg}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坚持医疗事故鉴定优先的原则,支持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对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根据患者的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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