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简介
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CMIITID)才能上市销售。通俗地说,只有带有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才可以在我国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认证标志
三、产品范围
1.公众网移动通信设备(2G/3G/4G设备)
2.专用通信设备(对讲机、数字集群、RFID设备等)
3.无线接入设备(Wi-Fi, Bluetooth设备等)
4.广播发射设备(广播电视等)
5.雷达设备(气象、航空、船用和车载等)
6.导航设备(北斗、航空、航海等)
7.卫星通信设备
8.其它设备
除以下两类设备外,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办理SRRC认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1)作为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工业、科学;
(2)符合2019年第52号公告中F级和G级的通用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四、认证要求
目前,国内已针对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订定特殊的频率范围,且并非所有频率皆得以在国内合法使用。换句话说,所有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规定不同的频率。此外,申请者必须注意某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范畴,不但要申请「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同时也必须申请
国内强制认证 (CCC)或进网许可证 (MII) 的核准。无特别标志,仅仅是一组型号核准代码(CMIITID)。
五、认证标准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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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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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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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无[2021]129号
工信部无[2002]353号
工信部无[2002]277号
工信部无[2005]423号
工信部无[2009]137号
YD/T1214-2006
YD/T1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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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测试项目
产品发射频率不同,检测的内容也不同,主要检测项目有:
功率,频谱范围,频率容差,带宽,杂散辐射等。
七、所需资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如有代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2.提交申请单位(含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工厂ISO体系证书;
3.设备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提交A4纸打印的彩色照片三套或电子版,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
整体照;正面照;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受检设备的铭牌(标贴);铭牌(标贴)上要清晰显示出设备型号、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全称、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照片外观的下部还需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八、认证流程
1.网上申请
2.无线电管理局受理
3.摸底测试、测试合格、送样
4.实验室接收样品并确认
5.实验室测试
6.编制报告并上传至网上
7.无线电管理局初审
8.工信部终审
9.出证或核准不通过
10.提交销售凭证,工信部付款给实验室如果测试不合格,核准不通过,付款实验室,重新递交申请(测试费由申请商支付)。
九、认证周期及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五年。
十、工厂检查
会有市场监督抽查,无工厂审查。
十一、注意事项
1.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及测试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2.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3.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4.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第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