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在此基础上,结合租赁行业的规定综合确定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系数(也可称为“加速折旧补偿系数”);其次,根据鉴定标的使用年限与出租车辆使用年限相比,确定一个可比系数;{zh1},根据修复方案计算的修理费用总额、车辆贬值损失系数、使用年限可比系数,计算出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P=A×B×C
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A——车辆修理费用总额
B——车辆贬值损失系数C——使用年限可比系数
根据以上两种测算方法综合确定贬值损失价格。结合受损车辆使用性质、行驶里程、车辆在事故前使用维修保养状况等相关因素,确定以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来计算车辆贬值损失价格。
综合确定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一般来说,旧机动车如果发生过交通事故,即使修复,但因其安全、使用等性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通过拍卖或变卖时贬值损失系数一般为原车受损前可变现价格的10至30(有的甚至达到或超过50,因车辆自身、受损部位、修复程度等因素而异)。根据调查了解鉴定标的的购买时间、车辆档次、车辆使用性质、受损前的成新状况(特别是标的在本次受损之前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及修理厂家、修理水平等情况,参照以上所述的市场交易惯例,并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综合分析确定鉴定标的的贬值损失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