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则
第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例。
第二 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防科技工业管部门同中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jd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中央军事委员批准的除外。
第四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保密的原则。
第五 防科技工业管部门,依本例规定对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防科技工业管部门对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本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件:
()具有法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生产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防科技工业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防科技工业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 防科技工业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到申请后,应当依《中华共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理。
第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部申请材料报送防科技工业管部丬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 防科技工业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为佳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证代
,北京为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防科技工业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 防科技工业管部门根据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为佳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证代
,北京为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防科技工业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冂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家秘密,对外提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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