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理记账法律依据
1、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理记账业务,财l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理记账的条件、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理记账的法律地位。2、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l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理记账。”
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理记账。”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fu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fu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