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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欣(经理)
1351623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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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辉伟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022-88610802
津南区小站镇天山水榭花都 怡泽轩61-15号
wanhuiweiye16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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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辉伟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万辉伟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劳动服务公司,2010年成立于中国天津。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创新、合作、服务的企业精神,锐意进取、追求{zy1},现已发展为本地劳动服务行业的领军企业,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中国劳务派遣诚信单位、天津市劳动服务先进单位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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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辉伟业劳动fu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98号)要求,定于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加班工资及执行低工资标准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是否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专项检查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各区县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县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对本区域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8月17日(星期一)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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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务派遣者社保费明年起由单位缴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缴。

  据介绍,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缴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缴纳。(记者张静通讯员王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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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规定

 

人民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秦晶)近日,记者从天津市政务网了解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将直接由用工单位缴。

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程序。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企业、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划拨方式和其他形式的派遣处理办法。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缴费时间、确认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次暂行规定是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措施,旨在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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