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安徽拆迁系列之:行政裁决被撤销 潜伏中的“强拆”被成功扼杀
【案情简介】
林志彬(化名)是安徽省合肥市居民,在合肥市希望小学旁边拥有一套房产,其父亲在当地是很有名气的音乐老师,一直以来,该房屋都作为林氏父子器乐培训的场所,很多学生都慕名来学习,几年来林氏父子的生意一直很好。2007年4月份该希望小学扩建,林先生此处的房屋就被划进拆迁范围,双方多次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未果。2010年7月份,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依希望小学的申请对林先生做出拆迁行政裁决,认定林先生在拆迁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裁决对其进行房屋产权置换。
林先生法律意识非常强,为争取理想补偿,林先生经多处打听得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理拆迁案件,并且承诺只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维权,于是林先生慕名来到北京找到圣运律所拆迁律师王优银为其理拆迁维权的法律事宜。
【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王优银律师详细了解林先生的案情后,凭借其十多年的拆迁维权实战经验,瞬间在心里就有了应对的策略。王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向林先生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形势。王优银律师分析得,裁决在整个拆迁环节中俨然是一道“分水岭”,裁决之后,紧随其后的定是强拆的到来。所以现在当务之急就是要果断对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这一“葫芦裁决”提起诉讼,让裁决法律效力消灭,将强拆扼杀于“摇篮”。因为保全房屋是争取更多补偿的筹码。听了王律师的详细分析后,林先生的信心倍增。
2010年7月,王优银律师以林先生的名义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的正是对林先生作出裁决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10月、11月,该区人民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王优银律师据理力争,从拆迁项目不合法性、裁决程序不合法性、裁决主体不合法三方面,到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辨法析理,无一不直指被诉裁决的致命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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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胜诉通告:二审胜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人】:陈先生等十二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玉环县
【案情简述】:
陈先生等12名村民系玉环县芦蒲镇分水村村民。因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需征收陈先生等村民的承bao地。2014年3月12日,玉环县国土局填报了该工程玉环段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并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汇同上报。2015年2月17日,作出国土资函《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经批准,同意玉环县、温岭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2.9982公顷由当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台州段)工程建设、“三改”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
2015年3月10日,玉环县下设的玉环县沿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到上述批复的传真件。同年3月16日,玉环县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予以张贴。同年4月7日,浙江省国土厅作出《关于转发<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要求玉环县政府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陈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一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方案公告》,一审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胜诉结果】:
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作出的行政判决,并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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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拆迁案例:街道办强拆闹剧,最终败诉收场
【案情简介】
汪先生经营的网袋厂位于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汪先生合法经营该厂多年,2015年7月17日,汪先生在未收到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其所经营的厂房遭到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拆除。汪先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面对强势的对方,加上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所以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汪先生经过多次咨询和朋友的介绍之后,最终来到北京,选择了在拆迁领域有影响的圣运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汪先生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维权方案,最终决定由王优银律师和其团队主办律师鲁金艳律师理该案件。通过认真仔细的研究汪先生的案件情况,鲁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环节有两个,个关键环节是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问题,因为这是被告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个关键环节是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通过鲁律师的,根据汪先生提供的当地的出警记录,专业能力很强的鲁律师很快就发现,在拆除行为的现场有当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