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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_平江律所_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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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_平江律所_常年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_平江律所_常年法律顾问 相关信息由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提供。如需了解更详细的 法律顾问_平江律所_常年法律顾问 的信息,请点击 https://www.qiyeku.cn/b2b/jspjls.html 查看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的详细联系方式。

[手机端查看]
臧洪跃(经理)
13814868505
立即咨询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0512-67312383
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lawyer.zang@163.com
[店铺小程序]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最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国家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本所能提供权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在民事、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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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相关条款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法律顾问相关条款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理人。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法律顾问相关条款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fu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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