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审批,代办旅行社审批,国内旅行社办理流程
《旅行社条例》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一、国内旅行社办事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不少于3名以上的专职导游人员。
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2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
二、国内旅行社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工商部门名称预留通知书和《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户银行资金信用证明或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收款收据;
(5)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6)旅行社章程。
(二)审核
1、标准:
(1) 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 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
纳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3)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4)有足够的营业用房;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和业务用汽车;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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