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产地证 简介: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FORM F: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
为进一步普及优惠产地证的使用,引导企业利用优惠产地证实现进口关税减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主动、及时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政策。
我公司经海关总署、贸促会、商检局等注册批准,可为没有进出口权备案的企业提供商检报关、原产地证、贸促会证明书、大使馆认证 等进出口代理服务。欢迎来电垂询!服务热线:13692179567 QQ:1638559391
智利简介:智利属于中等发展水平国家,预计在2019年前成为南美洲{dy}个发达国家。矿业、林业、渔业和农业资源丰富,是国民经济四大支柱。矿藏、森林和水产资源丰富,以盛产铜闻名于世,素称“铜矿之国”。已探明的铜蕴藏量达2亿吨以上,居世界{dy}位,约占世界储藏量的1/3。铜的产量和出口量也均为世界{dy}。
智利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外贸易。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左右。实行统一的低关税率(2003年起平均关税率为6%)的自由贸易政策。同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
中智产地证申请时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货物出口30天后,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要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中智产地证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智产地证的直运规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如果货物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须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我公司可代理申请,欲进入产品详情页面,请点击链接:中检公司“未再加工申明”代理申请服务。
中智产地证的填制:
{dy}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即:SHENZHEN ****** TRADE CO., LTD
关于双抬头:可以O/B(即: ON BEHALF OF )贵公司抬头、地址、电话等,但是,具体细节方面政策多变,请联系我们以获得{zx1}信息,并以核对件为准)。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此栏填写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For official use ):供官方使用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Remarks):备注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Invoice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Item number(Max 20)):序列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Invoice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Invoice”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Invoice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商品的海关编码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wq原产,填写“P”;(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大于或等于40%,填写“RVC”。
第十二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这些所填内容需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Number,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 value):Invoice号、Invoice日期和FOB货值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Invoice号和Invoice日期必须与Invoice一致。货值为FOB货值(Invoice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的出货日期)。
第十四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