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近,汪小云的公公柯振明要求与媳妇汪小云解除姻亲关系,收回原本属于儿子的房产。
4月24日,汪小云来到所在的社区哭诉,请求社区给予调解。老娘舅对汪小云的遭遇和现状深表同情,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后,便立即着手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公公对外来媳妇
成见深
老娘舅多方走访,经过一番深入调查,从左邻右舍口中了解到,汪小云与柯亮婚后夫妻关系不错,但由于柯亮身体不怎么好,还未生育子女。公公柯振明对于汪小云是河南人这一身份一直耿耿于怀,自从媳妇将户口迁入嘉兴后,更加有所顾忌,觉得媳妇和儿子结婚,就是冲着房子来的。
柯亮在婚后的第二年因病去世,名下一套出租房也就自然由妻子汪小云收租。本来就对外地媳妇不满的公公,这下更是将矛盾激化了。
了解大致情况后,4月27日,老娘舅将双方召集到社区坐下来调解。柯振明表示,媳妇就该净身出户,现在儿子不在了,自己跟汪小云没有半点关系。作为父亲的他,理应全部收回属于儿子的财物,汪小云的户口也要迁出。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联系人:赵泽美158==108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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