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和中常温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用厚度为3mm~250mm的钢板。
本标准 GB 713-2014与 GB 713-200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钢板厚度范围;
——纳入 Q420R、07Cr2AlMoR、12Cr2Mo1VR;
——降低各牌号的 S、P 含量上限;
——提高各牌号的夏比 V 型冲击功指标;
——规定钢锭、电渣重熔坯压缩比;
——规定大单重钢板组批原则。
牌号与化学成分
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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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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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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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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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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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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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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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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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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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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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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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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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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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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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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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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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Cr2Mo1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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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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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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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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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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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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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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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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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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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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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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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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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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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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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02Ca≤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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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MnMoNbR、13MnNiMoR 钢板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 620℃;15CrMoR、14Cr1MoR 钢板的回
火温度应不低于 650℃;12Cr2Mo1R、12Cr1MoVR、12Cr2Mo1VR 和 07Cr2AlMoR 钢板的回火温度应 不低于 680 ℃.
Q420R /Q420R /Q420R /Q420R /Q420R /Q420R Q420R /Q420R /Q420R /Q420R
交货状态
经需方同意, 厚度大于 60mm 的 18MnMoNbR、 13MnNiMoR、 15CrMoR、 14Cr1MoR、 12Cr2Mo1R、12Cr1MoVR、12Cr2Mo1VR 钢板可以退火或回火状态交货。此时,这些牌号的试验用样坯应按表 2 交货状态进行热处理,性能按表 2 规定。样坯尺寸(宽度×厚度×长度)应不小于 3t×t×3t(t 为钢板厚度)。
经需方同意,厚度大于 60mm 的铬钼钢板可以正火后加速冷却加回火状态交货。钢板应以剪切或用火焰切割状态交货。受设备能力限制时,经需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允
许以毛边状态交货。
07Cr2AlMoR/07Cr2AlMoR/07Cr2AlMoR/07Cr2AlMoR/07Cr2AlMoR/07Cr2AlMoR/07Cr2AlMoR
力学和工艺性能
钢板的拉伸试验、夏比(V 型缺口)冲击试验和弯曲试验结果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厚度大于 60mm 的钢板,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不做弯曲试验。
根据需方要求, Q245R, Q345R 和 13MnNiMoR 钢板可进行-20 ℃ 冲击试验, 代替表 2 中的 0 ℃
冲击试验,其冲击吸收能量值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夏比(V 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按 3 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 1 个试样的单个
值比表 2 规定值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 70%。
对厚度小于 12mm 钢板的夏比(V 型缺口)冲击试验应采用辅助试样,>8mm~<12mm 钢板
辅助试样尺寸为 10mm×7.5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 2 规定值的 75%;6mm~8mm 钢板辅助
试样尺寸为 10mm×5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 2 规定值的 50%;厚度小于 6mm 的钢板不做
冲击试验。
根据需方要求,对厚度大于 20mm 的钢板可进行高温拉伸试验,试验温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高
温下的规定塑性延伸强度 R P0.2 或下屈服强度 R eL 值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可进行厚度方向的拉伸试验,在合同中注明技术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可进行落锤试验,在合同中注明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