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分类:
防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两种。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可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等两种 。
防排烟系统:
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 m 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 m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m
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6、 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 1m 进风道断面≥2m 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4m 排烟竖井断面≥6m
7、 不靠外墙的合用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1.5m 进风道断面≥3m 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6m 排烟竖井断面≥9m。
机械排烟部位的一般要求 :
1.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大于6米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最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小时)。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zd0}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2.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 超过30米。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度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
4.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7.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