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名称是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以下情形可视为特殊原因:
(一)因调整经营范围{dy}项内容而要求变更公司名称的;
(二)因控股股东变更要求变更公司名称的;
(三)因组织形式变更需要变更名称的;
(四)企业申请变更回原名称的;
(五)因侵权或与其他同一行政区域内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似需要变更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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