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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投资人而言,选择经济特区的投资移民案和其它地区的一般性EB-5投资移民案有何不同?
最主要的不同,即投资人选择特区的投资案可不必在其投资事业中自行雇用十名员工,而可享有特区对间接工作机会之计算方式。亦即特区可因吸收外国投资,而在地方经济繁荣方面,各行各业因资金汇入与就业增加所产生出的整体经济成长结果而计算其在创造就业上的成果。举例来说,虽然你的投资事业未雇用公车司机,但因地方经济繁荣后,公车班次增加,公车司机工作因而增加,此整体经济面的就业成长,均可视为特区内工作机会之创造。I-829是一个签证条件解除申请表,其条件为投资人之投资行为仍然存在,且创造了十个就业机会。因此,移民律师将协助投资人填写申请表,并根据PIDC与主要合伙人对投资事业中有关上述二项要求条件所准备的相关证明,共同检附送交移民局。符合资格者,其签证条件即被解除。
3、如以往美国签证有被拒之情事,能否申请投资移民方案?
可以的。投资人如果以往曾申请其它种类之签证被拒,仍可以投资移民方案申请移民,除非其以往被拒原因是因不实的移民申请或有犯罪事宜,因此投资人在认购前须先告知前所申请的类别及被拒的原因。
4、EB-5投资移民的签证每年有多少名额?
每年有1万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是保留给50万美元的投资案于鼓励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亦即该区之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合格的郊区(即该区位于全国都市统计名单中,城市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郊区),和经济特区内的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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