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b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cmsb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cmsb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对于cmsb的认定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界定,具体标准一般由公约各成员国自主确定。我国在认定cmsb时,主要考察五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看该商标作为cmsb受保护的记录;五是其他因素。当然,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cmsb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
为防止和减少侵犯cmsb专用权行为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援引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cmsb的保护力度:一是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cmsb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cmsb,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cmsb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cmsb,误导公众,致使该cmsb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