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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突发病死亡,企业要付责任吗?东莞{zh0}的律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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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辩网熊伟律师

东莞刑辩网熊伟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86-3269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jd0}刑辩护律师。倡导“诚信{gx}”,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zd0}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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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而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劳动者而言,不管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没有任何影响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了不同的用词,应该讲,更多地是来约束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那么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就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 东莞{zh0}最zm的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法律本科,东莞户 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 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jd0}刑辩护律师,预约电话:15019041563或者13726482659 直接登录 《东莞刑辩网》熊伟律师 网址http:// 在线法律咨询QQ号码:152729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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