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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提交的新租赁合同,仍不能改变支付十万元中介费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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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提交的新租赁合同,仍不能改变支付十万元中介费的一审判决! 民事判决书 ( 2010) 东中法民二终字篇39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东莞市裕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大某村临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 方某和,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向开元、 周晓明,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某福, 男, 汉族, 1983年5月20日出生, 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塘贝村东20 号,系东莞市南城房博士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 熊仁武、 沈秋林, 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裕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下称裕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09) 东二法民二初字第 120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 年5 月份,李某福的业务员金某. 李某丽介绍裕某公司负责人王某地到东莞市沙田镇大某村洽谈租赁购买厂房或地皮等事宜。李某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中介服务委托协议( 客户求租), 该协议载明甲方为“东莞裕某纸品包装公司 ", 乙方为”南城房博士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下称房博士中介服务部) ",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委托物色物业基本要求: 1、 在沙田、虎门、厚街范围内 15,000平方厂房(含宿舍); 2. 合适的地皮订做也可以,沙田优选。二、 中介服务费: 1、 在未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房博士地产中介部承诺免收中介服务费; 2、 其他约定: 如能找到沙田镇内15, ooo 平方米新厂房或订做厂房租金不超过150,000元, 甲方同意支付loo, ooo无中介费给乙方。三、 甲乙双方权责: 1、乙方向甲方介绍物业状况并提供物业基本资料。2、乙方带甲方实地视察该物业。3、乙方尽力促进甲方与该物业的业主达成协议。四、看房记录:带王志地沙田看地谈订做厂房。 " 乙方工作人员金某在该协议上签名;对于甲方签名处的签名, 李某福主张是裕某公司总经理王志地的签名; 裕某公司则否认该签名是王某地的签名, 并主张从未见过该协议, 其并未与李某福达成过书面协议, 双方只是口头谈过, 裕某公司作为承租方不需要给中介费。(详细案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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