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辱骂主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三度或被裁或被判给付赔偿金
廖某于2007年8月7日进入某嘉公司工作,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某嘉公司于2008年3月5日将廖某调动到工程部担任技转。双方于2007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直至一审起诉之日,双方的上述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廖某的工资是月薪制,每月工资包括底薪690元、职务奖金1000元、绩效奖金823元,另外包含根据实际加班情况支付的加班费。但2008年3月6日某嘉公司张贴加盖有某嘉公司公章的公告:“兹有廖某违反公司规章:第17.8.19对主管不尊敬辱骂主管及第17.8.27怠工并且不听从主管指示劝导。依公司管理规章各记大过一次,依规章17.9.9年度累计满两次大过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生效”。并将廖某赶出公司。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廖某委托熊仁武律师为代理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樟木头分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庭审中,熊仁武律师当庭指出:申诉人于2007年8月7日受聘进入被诉人某嘉公司研发部担任研发工程师,2008年3月5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到工程部担任技转,但工程部只提供申诉人一台只有显示器没有主机、的电脑,为了工作申诉人便向工程部张经理提出要求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电脑。张说配备电脑不归他管让申诉人去找别人,申诉人只好找到管人事的刘大姐说明情况,当申诉人正在与刘大姐谈论配备电脑一事,公司总经理石某冲进将申诉人推了一把并立即叫保安把申诉人打伤,申诉人打110并到派出所报案,在公安干警的调解下打申诉人的保安赔偿了申诉人医疗费用。次日(2008年3月6日)被诉人连续张贴公告,以申诉人“违反公司规章第17.8.19不尊敬辱骂主管及第17.8.27怠工并且不听从主管指示劝导,依公司管理规章各记大过一次,依规章17.9.9年度累积满两次大过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生效”为由,将申诉人赶出工厂。被诉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非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熊仁武律师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代申诉人廖某要求某嘉公司支付:
1、2007年8月至12月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2、2008年赔偿金3000元及额外赔偿金3000元;3、代通知金3000元及额外赔偿金3000元;4、2008年2月1日至3月6日期间工资3000元及额外赔偿金3000元;5、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仲裁庭采纳了熊仁武律师的申诉意见。东劳仲樟分庭案字【2008】3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一、确认被诉人单方提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