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称被强制提出辞职申请,离职后要求经济补偿被驳回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杨某与被诉人某信息公司于2008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至今,申诉人在被诉人某信息公司从事销售员的工作。一开始,只要的业务是从事过滤器材的网络资源销售工作。后来由于被申诉人经营收益不好,于2008年12月份,被诉人要求申诉人的业务范围从过滤器材的实物产品是属于被诉人某信息公司名下的附属经营部某滤材经营部所出售的产品及其弟弟名下某项过滤器材厂所生产的产品。其中,某项过滤器材经营部与被诉人某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属一人,皆是冯某,某项过滤器材厂与被诉人某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是亲兄弟,而公司供销合同及汇款收款人皆为他们两兄弟冯某及冯某勐。由此可见,某信息公司、某滤才经营经营部和某项过滤器材厂都是属于冯某勐共同经营的产业。于是,申诉人根据被申诉人的安排及要求在销售员这一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但被申诉人从来没有和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诉人缴纳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但是,工资一直都是由被申诉人某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琪通过他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号:9558822010004294032)进行转账......
熊仁武律师接受被诉单位的委托庭审中答辩称:一、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诉人不承认其签名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申诉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申诉人要求支持社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特裁决如下:
一、 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由被诉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诉人2009年6月份克扣的工资368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带薪年休假工资170.20元;
三、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东莞市{dy}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dy}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细案件内容,)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