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律师,东莞律师顾问】法庭调查查明事实,让被告签字调解离婚 熊仁武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为了被告弟弟结婚,按照乡村习俗原、被告在其父母的要求下于1999年5月25日在广西桂平市社坡镇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5日生育男孩小韦。结婚至今,被告总是好吃懒做,既不带小孩,也不出去工作。小孩两岁前由原告母亲带,两岁后进入幼儿园后被告也不负责接送。被告没有出去工作挣一分钱,经常在外赌钱,常常把原告给的伙食费都拿去db。原、被告为此经常吵闹,致使感情破裂,亦多次提出离婚,只是考虑小孩问题没有进入实际程序。2008年7月6日被告书写协议书,提出离婚要求。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痛苦,特提出离婚诉讼。
开庭审理中,熊仁武律师为了揭穿被告在答辩状中的说法,采取让被告回答其小孩在哪个学校上学?班主任是谁?数学老师姓什么?其帮助原告做生意具体做什么工作?出售润滑油的规格型号是什么,该些规格型号的润滑油用于什么场合?由于被告确实不知道上述情况,其开始是拒绝回答,在审判员要求其下面回答时,其说出的答案简直让在现场所有人都觉得被告实在可悲。
法庭辩论时熊仁武律师向法庭提出:原告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从庭审调查中可以看出被告无论是作一名妻子还是母亲都不合格的,况且夫妻两已实际分居许久,今天见面亦形同路人,庭审中被告虽然坚决不同意离婚,但也没有看出他对之前的过错有一点点悔改之意,也没有对挽留夫妻感情作出言语和具体的表态。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判决离婚对夫妻双方都是一种解脱。因此,建议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调解程序中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2010)浔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韦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可以每年探望儿子一次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由原、被告双方另行约定;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小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生活困难帮助款15000元给被告;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详细案件内容,)